山東省安監局印發職業衛生專家管理辦法
作者:發布機構:山東省安監局發布日期:2013-02-28
山東省安監局關于印發職業衛生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安監發〔2013〕27號
各市安監局,各有關單位:為加強對職業衛生專家隊伍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職業衛生專家所在單位積極支持專家參與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咨詢、技術標準審查、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技術審核、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以及有關政策咨詢、科學研究、技術論證等技術工作。
二、職業衛生專家要按照《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職業衛生相關技術工作。
三、各市安監局要加強職業衛生專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專家對職業衛生監管的技術支撐作用。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6日
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與公正性,充分發揮職業衛生專家在監管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規范職業衛生專家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職業衛生相關工作,并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際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參與有關中長期職業衛生監管規劃、政策措施、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咨詢、研究、起草、論證工作;參與職業衛生重大問題專題調研,提出改善與促進職業衛生工作的建議;參加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專項督查與執法等活動,提出專業意見;參與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評審;參與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和等科普工作。
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支持專家參加專家組的各項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山東省安監局職業健康處負責組建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組,并實施管理。
第六條 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職業衛生工作,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奉公;
(二)熟悉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和相關工藝設備,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三)具備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副高以上技術職稱,實際工作經驗豐富;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第七條 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聘任程序:
(一)省、市安監局和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技術協會、企事業單位等推薦;
(二)填報《職業衛生專家推薦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山東省安監局進行資格審查;
(四)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山東省安監局政府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合格者由山東省安監局按程序公布名單,并頒發《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證》。
第八條 專家采用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經評議合格可以續聘。
第九條 山東省安監局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適時組織對專家進行相關法規、標準培訓和工作評議。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及時對專家組進行調整,對不符合條件的專家進行解聘。
第十條 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工作守則:
(一)在山東省安監局的組織領導下,積極參加山東省安監局指派的公務和專家組活動,提出專業意見,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家工作紀律,在執行被指派的公務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完成有關公務,并在任務完成后,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三)根據山東省安監局的安排,結合職業病危害防治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撰寫調研報告或論文;
(四)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五)如受邀參加公務活動,與技術審查對象或被調查單位存在密切關系,應主動向山東省安監局報告,實行回避。
(六)不得以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名義參加非山東省安監局指派的各種活動,否則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與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聘任:
(一)所在單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勝任專家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專家相關活動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擅自以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名義從事活動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在執行相關公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作出顯失公正或虛假的意見結論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以及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七)不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專家執行公務,由山東省安監局書面通知所在單位、部門及個人。專家接到通知后,在得到本單位允許的情況下,如期到達指定地點執行公務。不能如期到達的,應及時報告山東省安監局。
第十三條 專家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山東省安監局的公函和《山東省安監局職業衛生專家證》。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下,山東省安監局可直接通知專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事后由山東省安監局向有關單位做出說明。
第十五條 各專業組組織活動時,應將活動情況書面報告山東省安監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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