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向省高院提起上訴認為關閉煙花企業合法
作者:CFFA發布機構:瞭望發布日期:2015-05-20
2015年4月20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體退出雖然屬于產業政策調整范疇,但調整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因此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確認安徽省政府作出45號通知行為違法。”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了解到的最新情況顯示,5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正式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訴狀,上訴理由中寫道:“45號通知屬于產業政策調整范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安徽省政府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取消煙花爆竹行業符合安徽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45號通知的性質是指導性的、規范性的行為,不應成為法院審查范疇,故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
關停是否合法
安徽省安監局認為,45號通知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是調整產業結構的現實需要。并向《瞭望》新聞周刊記者列出5條依據,包括《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規定及安監總局工作安排,如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而在早已完成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退出的北方某地,安監局一位處長介紹說,“現在還有不少企業到處告狀,認為關停不合法,不少企業還告到國家安監總局。”
據了解,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近年持續推動改造提升和整頓關閉工作。但一些企業認為,各地政府關停的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程序也不合法。
企業不滿源自何處
曾任兩屆安徽省政府立法咨詢員的律師王亞林認為,合肥市中院依法受理該案并確定省級人民政府的行為違法,顯現鼎新革故的新氣象,展現了公開、公平、公正。但在此次事件中,從政府文件的出臺到執法方式,都反映出地方政府部門的法治意識仍需提高。
其一,在煙花爆竹企業看來,政府行政行為“出爾反爾”、政策“前后打架”。
其二,補償標準“一刀切”。
其三,法制辦沒有能力監督本級政府。
誰來規范“紅頭文件”
安徽24家企業狀告省政府,讓不少企業與基層干部開始重新審視不同領域內“紅頭文件”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法院可在判決書中闡明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等規定,引發輿論高度關注。結合安徽24家企業狀告省政府事件,基層干部坦言,今后執法時,會慎重考慮執法依據。
“因為產業政策調整便出臺‘紅頭文件’,這種行政行為太隨意,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義務、削減了企業的權利。”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教授王磊說。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郎克宇律師同樣認為,即使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慮,也必須依法進行,且要承擔由此給各市場主體所造成的損失賠償。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指出,黨中央和國務院已經明確要求,重大決策出臺之前應當公開草案,接受社會的參與和討論。如果能提前聽取各方面意見,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合實際、違法的政策出臺。因此政府管理觀念要轉變。政府部門要對決策負責任,政府守法守信,社會才能守法守信。
專家們指出,現在一些干部缺乏法治思維,習慣用行政手段剝奪權利,增加義務。伴隨全國產業轉型升級,在出于公共利益考慮下,如何正確引導相關產業整頓或退出,避免政府“紅頭文件”過度干預市場,考驗著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政策制定要保持穩定性、延續性,避免出爾反爾。相互打架的行政行為不符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和法治原則,有損市場主體利益及經濟活動積極性。
二是出于公共利益特殊需要,必須采取行政措施時,應當通過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來討論,強化對地方政府法規的合法性審查。同時,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
三是一旦采取相應行政措施,應當及時建立相應補償機制,做好財產登記、估值,充分了解并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意愿,進行實事求是的補償。
四是相關部門應研究制定統一的追責機制。